健身房新闻记者 袁朝义 通讯员 蒋雷 英俊外卖平台为骑行者购买的2.9元日常保险真的能保障他们吗?近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送货司机非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结,判决保险公司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人的全部损失。 2024年7月,某平台公司送货司机刘某在送餐时与过人行横道的谭某相撞,谭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唐先生住院22天,医疗费达24000余元。出院后,他要求进行残余残疾评估。此次事故造成的伤势被确定为10级永久性伤残。能力。建议150天的伤后休假期、60天的护理期和60天的营养期。某平台公司以每天2.9元的价格为刘先生投保了“预约服务责任险”,但在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保单“特殊条款”为由,拒绝承保部分失业90天以上的费用,以及伤残赔偿、医疗费、失业费、财产损失,以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家属生活费、心理伤害赔偿和交通费等。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唐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保险公司向黄石中院提起上诉,称“特别同意”“免责条款”是合同的基本条款,有效,应当按照“特别约定”条款进行赔偿。黄石中院经审理后裁定,涉案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承保范围、争议解决方式等。除上述基本条款外,还须约定后续增加的“特别条款”。日本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标准条款是指双方事先准备好重复使用的条款,是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投保人协商了工资损失赔偿或杂费不予赔偿的天数限制。后备军。经调查,该保险公司其他类似保险合同中也存在该合同。因此,这两项协议应为格式条款。同时,这两条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的部分责任,也属于免责条款。日本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对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莉莉。不会有任何提醒。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充分提前通知上述两项条款,且无证据表明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解释,因此该规定无效。综上,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上诉不予支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